海南省男子李伟与女朋友刘青
因情感问题发生争执后负伤
后刘青给了李伟8000元
并规定两个人之后互不干扰
但李伟收了钱后 将刘青告到法院
规定法院判其为媳妇
并养他30年……
男子与女朋友发生争执负伤
女朋友赠予其8000元
2018年9月14日
李伟与刘青因情感问题发生争执,造成 李伟负伤。
2018年9月15
李伟在三亚市中医院查验結果为:头顶部、左胳膊后背及腰后背软组织损伤。查验共造成医疗费522.94元,并附带相对的单据。
今年1月25日
李伟举报后,三亚市派出所海口龙华区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要求,对刘青处处罚300元。
今年2月26日李伟与刘青签署了《承诺书》,具体内容为:根据李伟数次危害刘青一切正常工作中、日常生活,为自取其辱,本协议书签定之日,刘青愿人道主义精神一次性赠给李伟rmb8000元。而并不是欠李伟钱的还贷。本协议书签定生效日,李伟服务承诺将来已不纠缠不清刘青,之前全部的事永远不再用来再谈。不可以任何借口干预另一方工作中、日常生活,也不能进家散播谣言,彼此此后各走各界,互无关紧要。如还有一切寻衅滋事罪,需尽数还回赠予的8000元,并赔偿刘青的精神损失,声誉损害、负法律责任。
男子拿钱后将女朋友告到法院
李伟拿钱后
将女朋友刘青告上法院
明确提出诉讼请求:
赔付医疗费用等花费暂计8642.02元
并在开庭审理中复庭提升6项诉讼请求:
1.诉请刘青担负李伟精神病鉴定花费1450元;2.诉请刘青担负上诉费用50元;3.诉请刘青担负李伟复诊花费310.8元; 4.要求法院判断刘青是我老婆;5.要求法院判断刘青养我30年;6.要求法院判断我与刘青2年中间赔付我损害17万余元的一半。
依据李伟申请办理,一审法院授权委托海南省公正精神病鉴定管理中心对李伟的工伤等级、后续治疗费用,营养成分期、误施工期、保养期开展精神病鉴定, 鉴定评语为:未达工伤等级,不鉴定后续治疗费,不需保养,误施工期半个月、营养成分7天,精神病鉴定花费1450元。
法院终判女朋友赔付其2610元
一审法院依规做出裁定,刘青于本裁定产生法律认可生效日三日内向型李伟付款医疗费用522.94元、误工1500元、差旅费237元、护理费350元,总共2610元;驳回申诉李伟的别的诉讼请求。
后李伟不服气一审裁定
并明确提出上诉请求
规定刘青损失赔偿8.五万元
海口市中级法院二审觉得,李伟认为复诊花费元及赔付损失赔偿8.五万元,系其一审复庭提升的诉讼请求,以其未按照规定交纳律师费,一审法院已视作其舍弃这两项诉讼请求。李伟二审中明确提出该二项上诉请求,因不属于二审案子的核查范畴,我院未予解决。
有关误工。此案经评定李伟的误施工期为十五日,李伟起诉中无法质证证实其负伤前的工作内容及薪资,应担负质证不好的不良影响,一审法院按每日一百元的规范评定李伟的误工为1500元并无不当, 海口市中级法院 给予保持。
有关精神损失赔偿金。经评定,李伟的人体损害仅是轻微伤,未达工伤等级规范,也未导致严重危害,李伟认为精神损失赔偿金5000元,欠缺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未予适用。由此, 海口市中级法院依规做出判决,驳回申诉,检察院抗诉。
(原文中角色均为笔名)
著作权归创作者全部,侵权行为请联络删掉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惠济区资讯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