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一位老人死前签遗赠协议,过世后将4套房屋都交给与自身没什么亲属关系却一直照顾好自己的“别人”。遗产继承后,这名“别人”被老年人的两位亲生女提起诉讼至法院。前不久,淮南中级法院对本案做出了最终判决。
签协议赠予4一套房
事儿要返回1992年,那时候淮南的刘明(笔名)到山东省一制药厂工作中,是厂内的技术专家,遭受企业高度重视和优惠待遇。工作中期内,他了解了那时候还不上二十岁的李婷(笔名),工厂为了更好地照料刘明和其妻子的日常生活,分配李婷照料刘明夫妇的日常生活。
伴随着日复一日交往,刘明把李婷作为自身的闺女一样对待,李婷也一直精心照料老年人,尽管沒有亲属关系,但她们胜似亲人。
二零零二年二月,刘明妻子病故,李婷再次照料刘明生活起居,直到17年10月刘明过世。刘明过世后,李婷承继了老年人的4套财产。由于早在二0一二年三月,刘明就自书“赠养协议”:“我刘明由李婷抚养,财产由李婷受赠。”17年一月,刘明死前在俩位刑事辩护律师的印证下与李婷签署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承诺将4套房地产在其过世后所有赠予李婷,李婷确保悉心照顾好刘明。
两亲生女提起诉讼
而事实上,刘明和妻子共生孕了4个闺女,刘明过世后,由于房屋遗产继承难题,他的三闺女和女儿一纸起诉状将李婷提起诉讼至淮南相山区法院,规定诉请爸爸的《遗赠扶养协议书》失效,也就是确定爸爸的赠予房地产个人行为失效。
俩位闺女觉得,李婷递交的赠养协议是笔写原材料,他们对于此事不知道、不认同。他们觉得,爸爸在签署《遗赠扶养协议》以前已变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是限定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或不彻底具备法律责任工作能力,该协议应确定失效。
此外,他们觉得,做为亲生女早已尽了赡养义务,但爸爸不但未将资产交给闺女,连本应由他们承继的其妈妈的财产也一并处罚,于法无据。
法院:一部分财产要切分
法院案件审理觉得,李婷出示了刘明死前自书的“赠养协议”及律师见证的询问笔录,确认刘明签署协议时保持清醒,因生病手不可以签名,但指印是其亲自按上的。融合此案案件,证明责任在刘明两位闺女,二人出示的直接证据不能证实自身认为。
此案《遗赠扶养协议书》签署时,俩位刑事辩护律师开展了印证,并出示了印证建议,不可以否定遗赠协议的实效性。刘明的病案,可以证实刘明住院期内,李婷一直守候照料,见证人的调查笔录也可以确认刘明的生活起居系李婷照料。刘明自书“赠养协议”可以证实李婷在刘明死前一直照料。
可是,由于在其中3一套房是刘明与妻子夫妻共同财产,归属于妻子的财产一部分,应当由合理合法继承者承继,刘明对不属于其承继的妻子的该一部分财产应急处置失效。由此,一审法院裁定,刘明签署的《遗赠扶养协议书》中对赠予的归属于自身的资产一部分合理,针对妻子的财产一部分不属于自身承继的一部分赠予失效。前不久,淮南中级法院二审检察院抗诉。
■叫法
非继承者也可分派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要求,承继刚开始后,依照财产继承申请办理;有遗书的,依照遗产继承或是遗赠申请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依照协议申请办理。同一次序继承者遗产继承的市场份额,一般理应平等。对继承者之外的借助被继承人抚养的欠缺劳动者工作能力又沒有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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